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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 -综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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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人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其他非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和档案管理制度,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业务范围:  

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所需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9、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