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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 -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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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标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办理流程

1、由住建部许可的资格,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为方便企业,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省住建厅1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住建部。

2、由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的资格,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原件供核对。其中,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格,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3、设区市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4、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5、资格证书变更:

(1)甲级资格证书企业名称变更,经省住建厅审核后报住建部办理,其他变更报省住建厅办理,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核对;

(2)乙级、暂定资格证书变更,报负责许可的住建部门办理;

(3)企业非资格证书内容变更,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所需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申请表由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的内容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电子证照库查询)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由企业出具承诺函);

5、资格申请表所列主要人员和职称人员身份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官网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复印件,上述材料除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6、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首次申请资格的不提供);

7、企业上一年度合法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复印件(资格升级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