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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二级标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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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房地产开发资质二级等级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 

 

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办理流程

由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原件供核对。其中,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所需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