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一、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承担业务范围
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三、附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办理流程
1、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为方便企业,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省住建厅1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住建部。
2、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需核对原件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
3、由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原件供核对。
4、设区市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时限,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5、资质证书变更:
(1)住建部许可资质的证书企业名称变更,经省住建厅审核后报住建部办理,其他变更报省住建厅办理,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核对;
(2)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证书企业名称变更,报省住建厅办理,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核对,其他变更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3)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资质的证书变更,报负责许可的住建部门办理;
(4)企业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所需材料
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初次申请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官网中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上述材料除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3、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详见:附件1);
4、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
5、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