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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专项资质 -污染修复工程(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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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污染修复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


一、总则

(一)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质;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

(二)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项类别。(见附件: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类别划分)

(三)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有必备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承担业务范围

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


四、附则

(一)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市政行业 “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环境工程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环境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办理流程

1、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为方便企业,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省住建厅1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住建部。

2、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需核对原件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

3、由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原件供核对。

4、设区市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时限,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5、资质证书变更:

(1)住建部许可资质的证书企业名称变更,经省住建厅审核后报住建部办理,其他变更报省住建厅办理,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核对;

(2)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证书企业名称变更,报省住建厅办理,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核对,其他变更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3)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资质的证书变更,报负责许可的住建部门办理;

(4)企业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所需材料

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初次申请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官网中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上述材料除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3、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详见:附件1);

4、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 

5、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